关于印发《肇庆学院学生课程学习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课堂管理,推动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肇庆学院学生课程学习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肇庆学院
2022 年 4 月 25 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课堂管理,推动教风学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课程学习违纪行为是指我校在读学生在各类课程的学习、考勤、作业、测试及其他教学环节中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应接受任课教师的管理,必须按时到指定教学场所(含网络平台)参与本人课程的教学活动,严格遵守课堂纪律,禁止请他人代替本人或本人代替他人参与教学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课程学习违纪行为:
(一)请他人代替本人上课、考勤,或者本人代替他人上课、考勤;
(二)请他人代替本人完成作业或参与测试,或者本人代替他人完成作业或参与测试;
(三)在课堂上散播与课程无关的文字、语言、图片、视频、声音等;
(四)不服从任课教师管理,扰乱课堂教学秩序;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在他人学业成果上署名;
(七)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委托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
(八)其他课程学习违纪行为。
第五条 构成课程学习违纪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任课教师或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课程学习违纪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课程学习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课程学习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
(一)任课教师发现有课程学习违纪行为者,应及时取证和记录并报开课单位;其他人员发现有课程学习违纪行为者,应通知任课教师并协助任课教师进行取证和记录并报开课单位;
(二)开课单位根据证据和记录,对构成课程学习违纪行为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处理意见,进行分级审定;
(四)由学校发文处分,处分文件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七条 课程学习违纪行为者的处分:
(一)对于构成课程学习违纪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取消其处分期限内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二)对于构成本办法第五条者,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和处分期限内的所有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学院在校生请人代替上课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肇学院〔2015〕29 号)同时废止。
遵纪守法、严于律己
让我们一起建设更文明、更和谐的肇院校园
编辑排版:陈家泓
审 核:王 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