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考试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1.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考核管理和考风建设,适应全面推行学分制改革的要求。依据《肇庆学院校内课程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考试要注重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考试工作应按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进行。

3.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试(考核)

(二) 组织与领导

4. 学院成立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的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学期期末的考试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班主任、教务员和辅导员等。

5. 学院组织教师、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落实有关考试的要求、安排和措施,每学期期末学校《关于做好本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下发后,教务员负责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

6. 学院副书记负责召开考前考务工作会议,安排各班班主任召开考前考务班会,组织学生学习《肇庆学院考试管理规则》、《肇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强调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使学生端正态度、诚信考试。

(三) 考试资格认定

7. 任课教师要严格课堂考勤、实验与平时成绩的记载。

8. 严格学生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制度。主讲教师作为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课堂管理,全面掌控课堂秩序和学生学习状况。学生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主讲教师应取消其课程考试资格:

1)课堂缺勤次数:学期课程缺课1/4以上或抽查3次以上未到课者;

2)扰乱课堂秩序、不遵守课堂纪律:主讲教师点名批评3次以上者;

3)作业不合格:1/3以上作业未交或课程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合格者。

(四)考试安排

9. 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考试课由学校教务处依据校历和教学进程统一安排考试,已公布考试安排的课程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需要提前考试、开卷考试的课程,需向教务处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10. 考查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

11. 学院要按照学校教务处要求,由负责考务的教务员安排巡考人员和监考人员。

(五)成绩评定和管理

12. 学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和实验成绩评定,平时成绩根据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综合考评。

13. 阅卷评分要采取流水作业;评卷教师要按照评分细则认真、科学地评阅试卷,确保评分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14. 考试成绩一般应于考后三日内通过教学管理信息系统提交成绩(学生的成绩不能为空,如没参加考试无成绩者必须记为0分),考核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通报成绩。录完成绩后,任课教师需从教务系统导出班级成绩单,并把纸质版成绩单报送给负责考务的教学秘书

15. 成绩一经提交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如确需更改,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理由,学院主管领导签字,报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16. 学生须在考试结束三天后上网查询成绩,如无网上成绩或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于考试结束后五天内向学院提交《试卷查阅申请表》,由系主任、副院长共同核查试卷,如确属评分不当,需更改成绩,应写明更改原因并经学院签章后报教务处审批后修改。

17. 教学单位和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学院教务员对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不得应学生及有关人员的要求加分改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将追究其责任。

18. 学生的考试试卷由负责考务的教学秘书完整保存。

(六)考场规则

19. 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需提前一周把印制好的试卷交给负责考务的教学秘书保管。考试当天,由教学秘书在开考前40分钟,把试卷送达现场考试办公室。

20. 负责当天监考的任课教师务必明确监考时间,严格按教务处发放的监考通知条中的要求执行监考工作。

21.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至少于考试前一天填写缓考申请,缓考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生效。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提出的申请无效,未申请申请未获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

(七)重修考试

22. 此办法严格按照《肇庆学院关于学生补考、重修的规定》、《肇庆学院考试管理规则》和学校发放的“关于重修考试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附  

23. 本办法依照学校相关制度制定,若有冲突,以学校制度为准。

24. 本办法从20179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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